僅6.5%的乘客曾獲航班延誤損失賠償
業內人士表示,保險賠償航班延誤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乘客的經濟損失、緩解乘客面對航班延誤的焦慮情緒。但是,航班按時到達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的義務,沒有理由讓消費者通過購買保險來獲得賠償。
“商業性的風險賠償不能代替行政性的責任過失補償。”庹國柱強調說:“‘延誤險’為旅客自掏腰包投保,保險賠償是保險公司在履行他們和乘客之間的商業合同。而春秋航空公司和大眾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只是產品和渠道的關系。保險賠償不是航空公司給乘客的,這一點很明確,所以不能代替航空公司對乘客的經濟補償。二者理應并行不悖。”庹國柱指出,如果航空公司以“給過保險賠款”為由拒絕被延誤乘客的經濟補償請求,那就有“金蟬脫殼”之嫌,應當受到譴責。
專家指出,從長遠來看,要妥善解決航空延誤造成的賠償問題,各航空公司有必要出臺關于航班延誤的具體賠償方案。據了解,目前民航局對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誤賠償責任,并沒有剛性約束。
民航局2004年下發的《對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航班延誤4小時(含)以上不超過8小時、延誤8小時(含)以上不同延誤時間的實際情況,航空公司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不過,《意見》沒有制訂統一的“賠償標準”,具體的補償標準目前仍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責任認定上也缺乏有效的信息傳導機制,常常不能及時反饋給旅客。這導致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航班延誤得到賠償的乘客極少。
中國消費者協會日前聯合民航局運輸司就民航服務展開問卷調查,共訪問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28個城市的6000名消費者。調查結果發現,僅有6.5%的消費者曾獲得航班延誤損失賠償。而在未得到賠償的消費者中,主動放棄索賠的占多數,原因是認為沒有賠償標準難以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