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和《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從事影響環境的生產、經營、建設、旅游、科學研究、管理等活動進行了規范。根據條例,向鄱陽湖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圍湖造地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向禁止投放區投放無機肥、有機肥和生物復合肥進行水產養殖的,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緊緊圍繞濕地保護建設與合理開發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立足解決濕地保護管理中的體制機制障礙。條例規定,擅自以圍(開)墾、填埋、挖塘方式破壞重要濕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振鵬表示,這兩部地方性法規的頒布實施,不僅是江西省環境保護立法的重大成果,更對推進江西省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促進江西省環境保護事業發展,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