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合肥市優化投資環境條例》和《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兩部條例都將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對于故意騙取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民企,將被取消申請這項資金的資格。
《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而對于使用這一專項資金的民營經濟組織來說,也要遵守相關規定:不能擅自變更支出范圍和標準、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等。
如果有民營經濟組織偽造事實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騙取或者套取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將依法予以追繳,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取消其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資格。
《合肥市優化投資環境條例》則對保障投資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做出規范,據了解,有關部門要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投訴人重大違法案件則應當在處理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姚一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