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擴展至全國
本報訊 自今年10月1日起,現行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將擴大到全國統一實施。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政策事項。
該通知明確,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
同時,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通知還規范了相關退稅的計算方法和辦理程序。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宗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