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2015年人民銀行工作會議和人民銀行貨幣信貸與金融市場工作會議要求,完善中央銀行對中小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的渠道,應對春節前的流動性季節性波動,促進貨幣市場平穩運行,人民銀行在前期10省(市)分支機構試行常備借貸便利操作形成可復制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推廣分支機構常備借貸便利。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常備借貸便利的對象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四類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采取質押方式發放。
【名詞解釋】常備借貸便利
中國人民銀行于2013年初創設了常備借貸便利。它是中國人民銀行正常的流動性供給渠道,主要功能是滿足金融機構期限較長的大額流動性需求。對象主要為政策性銀行和全國性商業銀行。期限為1-3個月。利率水平根據貨幣政策調控、引導市場利率的需要等綜合確定。常備借貸便利以抵押方式發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評級的債券類資產及優質信貸資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