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稀土、鎢、鉬應稅產品包括原礦和以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
輕稀土按地區執行不同的適用稅率,其中,內蒙古為11.5%、四川為9.5%、山東為7.5%。中重稀土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7%。鎢資源稅適用稅率為6.5%。鉬資源稅適用稅率為11%。
與稀土共生、伴生的鐵礦石,在計征鐵礦石資源稅時,準予扣減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礦石數量。
與稀土、鎢和鉬共生、伴生的應稅產品,或者稀土、鎢和鉬為共生、伴生礦的,在改革前未單獨計征資源稅的,改革后暫不計征資源稅。
輕稀土精礦是指從輕稀土原礦中經過洗選等初加工生產的礦巖型稀土精礦,包括氟碳鈰礦精礦、獨居石精礦以及混合型稀土精礦等。提取鐵精礦后含稀土氧化物(REO)的礦漿或尾礦,視同稀土原礦。輕稀土精礦按折一定比例稀土氧化物的交易量和交易價計算確定銷售額。
中重稀土精礦包括離子型稀土礦和磷釔礦精礦。離子型稀土礦是指通過離子交換原理提取的各種形態離子型稀土礦(包括稀土料液、碳酸稀土、草酸稀土等)和再通過灼燒、氧化的混合稀土氧化物。離子型稀土礦按折92%稀土氧化物的交易量和交易價計算確定銷售額。
鎢精礦是指由鎢原礦經重選、浮選、電選、磁選等工藝生產出的三氧化鎢含量達到一定比例的精礦。鎢精礦按折65%三氧化鎢的交易量和交易價計算確定銷售額。
鉬精礦是指鉬原礦經過浮選等工藝生產出的鉬含量達到一定比例的精礦。鉬精礦按折45%鉬金屬的交易量和交易價計算確定銷售額。
納稅人2015年5月1日前開采的原礦或加工的精礦,在2015年5月1日后銷售和自用的,按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5年5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原礦或精礦的合同,在2015年5月1日后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
2015年5月1日后銷售的精礦,其所用原礦如果此前已按從量定額辦法繳納了資源稅,這部分已繳稅款可在其應納稅額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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