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2月23日電 中國財政部、國土部、央行、銀監會今日發布通知稱,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不足部分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解決;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
財政部官網稱,要合理確定土地儲備總體規模,現有土地儲備規模偏大的地方要加快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供應進度,相應減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儲備規模,避免由于土地儲備規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資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債務壓力。
通知稱,“各地土地儲備總體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當地財力狀況、年度土地供應量、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
而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
此外,財政部還要求各地區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全面清理??h級及以上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
對于重復設置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壓縮歸并的基礎上,按規定重新納入土地儲備名錄管理;與此同時,土地儲備工作也只能由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