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10月11日綜合(涂恬)斯德哥爾摩時間10日上午,瑞典皇家科學院正式宣布,將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授予奧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姆斯特羅姆,以表彰他們在契約理論方面的研究貢獻。
諾貝爾經濟學獎評選委員會當天發表聲明稱,兩名獲獎者創建的新契約理論工具對于理解現實生活中的契約與制度,以及契約設計中的潛在缺陷十分具有價值。據悉,兩位經濟學家將平分今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獎金,總額為800萬瑞典克朗(約合93萬美元)。
那么,究竟什么是契約理論?這兩位獲獎的經濟學家又分別對契約理論的發展做出了什么樣的貢獻?契約理論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又能夠發揮什么樣的作用?
接下來就讓我們來詳細為您解密今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關鍵詞”——契約理論。本文正文共有2405個字,閱讀全文需要十分鐘。
契約理論是什么?
資料顯示,“契約理論”是研究在特定交易環境下來分析不同合同人之間的經濟行為與結果,往往需要通過假定條件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交易屬性,建立模型來分析并得出理論觀點。由于現實交易通常具備復雜性,很難由統一的模型來概括,由此形成了從不同側重點來分析特定交易的契約理論學派。“契約理論”也是近30年來迅速發展的經濟學分支之一,一直處于不停的整合過程之中。
諾貝爾官網對此也有所解釋:“契約理論”是用來解決類似這樣的問題的:諸如學校、醫院和監獄這樣的公共服務的提供者,應該是國有的還是私有的?教師、醫生和獄卒應該拿固定工資,還是績效工資?企業管理人員的收入應當多少來自獎金,多少來自認股權?
那么,契約理論的研究者們為何能夠斬獲今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在解釋獲獎原因時,諾貝爾經濟學獎評委會主席皮爾·斯特倫姆伯格表示,現代社會契約無處不在,并且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著。小到個人借貸的貸款合同,員工的雇傭合同,大至公司之間的合作協議,甚至是國家之間簽訂的貿易合作協議。這些都是契約的一種形式,而正是因為契約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今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特及霍姆斯特羅姆對契約研究所作出的貢獻才顯得至關重要。他們對契約理論的發展被廣泛的運用到現代企業的激勵機制,企業合并等領域,甚至可以為國家政策制定者提供理論基礎。
兩位經濟學家的研究成果
具體來看兩位獲獎者的情況,其中奧利弗·哈特是美國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1969年從劍橋大學國王學院獲得數學學士學位,此后他又轉向了經濟學,并于1972年從英國華威大學獲得經濟學碩士學位,1974年在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獲得博士學位。此后他曾返回英國在劍橋大學、倫敦經濟學院等知名院校任教。1984年,奧利弗·哈特又來到美國出任麻省理工學院的教授。整整十年之后,奧利弗·哈特又轉到哈佛大學。
哈特關注契約理論、企業理論、公司金融和法律經濟學等研究領域,是合同理論、現代廠商理論和公司財務理論的創立者之一。他在代表作《企業、合同與財務結構》中進一步發展了產權理論,提出了“不完全合同”理論。
上世紀80年代中期,哈特為契約理論的一個新分支領域研究作出了根本性的貢獻,這一研究針對解決不完全契約的重要問題。因為契約不可能指定每一種可能性,新分支理論闡明了控制權的最優分配,即契約的哪一方應該在哪些情況下作出決定。哈特對不完全契約的研究結果揭示了企業的控制權和所有權,并對經濟學幾個領域、政治學及法律等產生了重大影響。他的成果為人們提供了新的研究工具,可以研究如哪些公司應該合并,債務和股權如何適當組合,以及學校或監獄等機構應該私有還是公立等問題。
另一位獲獎者本特·霍姆斯特羅姆則是一位知名的微觀經濟學家,他還曾經是芬蘭著名企業諾基亞的一名董事。1978年,霍姆斯特羅姆在斯坦福大學獲得博士學位。此后他曾先后擔任美國西北大學凱洛格管理學院副教授和耶魯大學經管學院埃德溫-J-拜內克管理學教授。現在他是麻省理工學院保羅-薩繆爾森經濟學教授,同時還兼任麻省理工學院斯隆商學院的教授。此外,他還擁有瑞典斯德哥爾摩經濟學院和芬蘭漢肯經濟學院的名譽博士學位。
上世紀70年代末,霍姆斯特羅姆通過模型示范了一個主體應如何為一個代理設計最佳契約,而代理的部分行為不能被主體所察覺到。這一信息原則精確地詮釋了該契約如何將代理人的薪酬與績效相關信息聯系起來。霍姆斯特羅姆運用這一基本模型,展示了最優契約如何慎重權衡風險與激勵。在隨后的研究工作中,霍姆斯特羅姆將這些研究成果推廣到實際應用中,以更好地解決現實中的一些問題,例如代理人在很多任務上付出努力,但主體僅能觀察到一部分;還有團隊中的個別成員可以搭便車享用其他人的努力成果等問題。
契約理論在現實生活中的運用
在今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揭曉后,許多人也對契約理論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能夠起到的指導作用產生了興趣。在諾貝爾經濟學獎評委會成員托馬斯·舍斯特侖姆看來,今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們對契約的理論研究有廣泛的實用性,比如怎么給一個公司的執行總裁或工人們定工資的,比如國家政策制定者如何衡量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等問題,如何有效規避因目前眼光的局限而帶來的隱患等。
具體到中國經濟,也有專家認為,契約理論的研究成果可以給中國企業參與國際并購提供指引。例如中國銀行斯德哥爾摩分行行長郝連才就認為,談到中國企業在“走出去”全球化發展,尤其是在成熟市場經濟體的投資,“契約意識和合同管理能力,是‘基本功'”。
郝連才舉例稱,北歐法律環境完善、市場化程度高,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都非常強。不管是企業合作,還是員工雇傭,對合同的精細化約定和契約的遵從,都非常重視。中國企業在利用西方市場通用的契約規則,進行公司治理結構、激勵制度的契約安排方面,還是有許多地方需要重視和注意的。有一些身邊的企業,在并購后由于與職業經理人間的契約安排過于簡單,出現了比較大的“委托-代理”沖突和法律糾紛,大大加大了并購后的整合和經營風險。
對此,郝連才建議,中國企業應當重視法律事務和對契約的合理利用;重視培養熟悉國際市場規則、了解當地文化的專業化人才;重視對外投資項目的運營管控和規則約束,并借助專業中介和服務機構的專業智力,提高市場契約管控能力。
(相關資料綜合自人民網、新華網、北京青年報等媒體)
(編輯:陳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