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12月14日就《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旨在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總體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礎設施準入管理,推動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辦法》分為六章,共四十六條,明確了六類金融基礎設施準入與監督管理的細化安排,包括總則、設立和準入、運營要求、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辦法》明確,金融基礎設施是指金融資產登記存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含開展集中清算業務的中央對手方)、交易設施、交易報告庫,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相關決定及本辦法規定,經批準負責建設、運營和維護金融基礎設施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同時,《辦法》完善了金融基礎設施準入安排。《辦法》對在境內設立金融基礎設施的條件,包括股東及“董監高”資質、資本要求、系統建設等作出規定。同時,《辦法》明確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實施準入管理的職責分工。
在強化金融基礎設施運營要求及風險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了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在關鍵業務崗位管理、技術規范、系統故障應急處理機制和災難備份機制等方面的運營準則。同時,對金融基礎設施及其運營機構面臨的法律、信用、流動性、業務及運營風險等提出具體管理規定,要求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監測所在市場整體運行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強化風險管理。
在監管方面,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辦法》規定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要求,包括備案事項、報告事項、處置及退出事項,提出了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認定標準。其中,屬于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管。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現有的機構監管職責不變。
此外,《辦法》對金融基礎設施相關主體法律責任作出規定。《辦法》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規定了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相關罰則,對未持牌經營、“董監高”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行政許可申請存在虛假申報等情況的機構及相關人員,采取不同層級的行政處罰方式;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對金融基礎設施監管者自身的責任追究機制。
專家介紹,經過多年建設,我國逐步形成了為貨幣、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交易活動提供支持的基礎設施體系,功能比較齊全、運行整體穩健。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總體制度框架,將助力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金融體系,有效發揮金融市場定價與資源配置功能。
(彭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