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十條 【本所及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及公告】發生本所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者全部滬股通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對相關滬股通股票停牌或者對本所市場臨時停市并予以公告。
發生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者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進行,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決定暫停提供港股通服務并予以公告。
本所停牌、停市及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提供港股通服務的原因消失后,本所可以決定恢復相關滬股通股票交易、本所市場交易并予以公告,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決定恢復港股通服務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條 【聯交所及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及公告】發生聯交所認定的特殊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進行,聯交所決定對聯交所市場臨時停市及后續恢復交易的,本所將在接到聯交所通知后對其臨時停市及后續恢復交易的公告予以轉發。
發生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者滬股通股票交易不能進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決定暫停提供滬股通服務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條 【責任豁免】因港股通、滬股通交易異常情況,本所、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采取的停牌、停市、暫停港股通股票交易服務以及其他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八十三條 【跨境監察合作】本所與聯交所通過跨境監管合作加強對滬港通股票交易的監督管理。
第八十四條 【滬股通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本所對滬股通股票交易中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八十五條 【滬股通異常交易行為的提醒和報告】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聯交所參與者發現投資者的滬股通股票交易活動存在或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應當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絕接受其委托。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及時提供相關情況,并將獲悉的情況及時報告本所。
第八十六條 【滬股通異常交易行為的調查措施】滬股通股票交易出現本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重大影響的,本所可采取相關監管措施,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本所還可提請聯交所對相關聯交所參與者采取適當的調查措施。
第八十七條 【滬股通異常交易行為的自律監管措施】對滬股通股票交易中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提請聯交所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第八十八條 【滬股通投資者持股比例超限未平倉的處理】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對超過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本所有權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要求相關聯交所參與者實施平倉。
第八十九條 【滬股通投資者違反持股比例的處分】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違反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持股比例超限的平倉要求或者本細則其他規定,情節嚴重的,本所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九十條 【滬股通異常交易行為的處分措施和恢復】滬股通出現異常交易行為,嚴重擾亂本所市場秩序的,本所可以限制或者暫停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交易權限。
異常交易行為影響消除后,本所可以決定恢復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交易權限。
第九十一條 【港股通交易不得違反本細則及不得從事市場失當行為】港股通投資者、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交易,不得違反本細則,不得從事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和聯交所規定的市場失當行為。
第九十二條 【港股通市場失當行為的提醒和報告】本所會員發現投資者的港股通股票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和聯交所規定的市場失當行為,應當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絕接受其委托。會員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九十三條 【港股通市場失當行為的調查措施】應聯交所提請或在本所認為必要時,本所可以對會員及其客戶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現的市場失當行為采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要求相關會員及其客戶提供相關資料,并可向聯交所提供相關信息。
第九十四條 【港股通市場失當行為的自律監管措施】本所會員及其客戶在港股通股票交易出現聯交所認定的情節嚴重的市場失當行為,本所應聯交所提請,可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并可視情況要求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或終止向其提供港股通業務服務。
第九十五條 【對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檢查】本所可以根據需要,對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九十六條 【對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違規處分】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違反本細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予以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整改、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九十七條 【對本所會員的違規處分】本所會員違反本細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予以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整改、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九十八條 【暫停滬港通股票交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或者監管機構的要求,本所可以暫停全部或者部分滬港通股票交易。
第六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定義】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滬港通:指本所和聯交所允許兩地投資者委托本所會員或聯交所參與者,通過兩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并取得對方交易所交易參與人(參與者)資格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本所會員、聯交所參與者的自營業務參與滬港通交易,可直接委托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進行。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二)滬股通:指投資者委托聯交所交參與者,經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本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本所上市股票。
(三)港股通:指投資者委托本所會員,經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股票。
(四)滬股通股票:指投資者可以通過滬股通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
(五)港股通股票:指投資者可以通過港股通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在聯交所上市的股票。
(六)滬股通投資者:指在委托聯交所參與者通過滬股通買賣滬股通股票的投資者。
(七)港股通投資者:指委托本所會員通過港股通買賣港股通股票的投資者。
(八)本所會員:指取得本所普通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
(九)聯交所參與者:指符合聯交所《交易所規則》定義的交易所參與者。
(十)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內注冊、其股票同時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的公司。
(十一)競價限價盤:指適用于聯交所開市前時段的可以指定價格成交的買賣盤。
(十二)增強限價盤:指適用于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的可以指定或更優價格成交的買賣盤。
第一百條 【不提供股份發行認購服務】滬港通暫不提供股份發行認購服務。
第一百零一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滬股通股票、港股通股票發行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由股票上市地的證券交易所負責監管,適用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
第一百零二條 【滬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詢】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的,可以通過本所網站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體,查詢滬股通股票發行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零三條 【港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詢】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可以通過聯交所“披露易”網站和相關發行人網站,查詢港股通股票發行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零四條 【生效程序】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一百零五條 【解釋權】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生效日期】本細則自二〇一X年X月X日起施行。
(編輯:王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