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布
第三章 港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節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
第三十九條 【參與條件】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符合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規定的技術及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 【簽訂合同】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的,應當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簽訂港股通業務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 【客戶交易行為管理】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參照適用本所有關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配合本所監管】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資風險,督促客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第四十三條 【協議終止港股通業務】本所會員可以按照約定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終止港股通業務,但應當對其客戶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四條 【單方終止港股通業務】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與會員約定發生以下情形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有權終止港股通業務合同:
(一)會員違反內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聯交所業務規則;
(二)會員不配合本所對港股通交易行為的調查、取證和其他監管行為;
(三)會員相關業務、技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無法為客戶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務;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港股通股票
第四十五條 【試點股票范圍】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二)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發行人同時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聯交所以人民幣報價交易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
經相關監管機構批準,聯交所可調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圍。
第四十六條 【股票調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股票調入港股通股票,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予以公告:
(一)新納入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股票不屬于發行人同時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調整生效后調入港股通股票;
(二)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在聯交所上市H股的,其H股在上市滿30個交易日后調入港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在本所上市A股的,其H股在A股上市滿10個交易日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第四十七條 【股票調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股票調出港股通股票,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予以公告:
(一)被調出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股票不屬于A+H股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生效后調出港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在本所退市,其H股不屬于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的,在A股退市后調出港股通股票;
(三)港股通股票發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自其在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在聯交所上市的H股調出港股通股票。
第四十八條 【股票名單公布】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本所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單及其調整情況。
第三節 交易特別事項
第四十九條 【證券賬戶】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上海證券賬戶(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已有上海證券賬戶(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的,使用現有賬戶。
第五十條 【交易幣種】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幣報價,
以人民幣交收。
第五十一條 【交易日、交易時間】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時間、休市時間,按照聯交所的交易時間、休市時間執行。其中,每個交易日的9:00至9:30為開市前時段,9:30至12:00為上午持續交易時段、13:00至16:00為下午持續交易時段。
發生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特殊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港股通股票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調整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日、交易時間并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二條 【交易方式】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限于參與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交易。
第五十三條 【訂單類型】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可采用競價限價盤委托或者增強限價盤委托。
第五十四條 【被調出股票的買入限制】依據本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被調出港股通股票的,自調整之日起,投資者不得再行買入該股票,但可以賣出。
第五十五條 【回轉交易】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當日買入的股票,經確認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賣出。
第五十六條 【指定交易】港股通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參照本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第三方存管】港股通實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參照A股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禁止融資融券】會員不得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第五十九條 【交易前端控制和禁止“裸賣空”】會員接受客戶港股通股票買賣委托,應當確保客戶賬戶內有足額的人民幣資金或股票。會員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資金、股票而直接在市場上買、賣股票的委托。
第六十條 【禁止“暗盤交易”】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本所會員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聯交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轉讓服務。
第六十一條 【訂單更改】港股通訂單已經申報的,不得更改申報價格或申報數量。
第六十二條 【交易申報與成交回報】會員接受客戶的港股通股票買賣委托后,應當委托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提交申報指令。
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聯交所發送給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發送給會員,會員發送給客戶。
第六十三條 【交易、交收責任】對已經達成的交易,會員和港股通投資者應當承認交易結果,并承擔相應的交收責任。
第六十四條 【停市處理】聯交所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六十五條 【交易信息發布】港股通業務中股票的即時行情等信息,由聯交所發布。
第六十六條 【記錄保管】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報記錄。
第六十七條 【傭金、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按規定向其委托的會員交納傭金。
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按照聯交所市場收費標準交納交易費、交易系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并按照香港地區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等稅款。
第六十八條 【權益證券處理】港股通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轉換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
港股通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轉換所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
港股通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轉換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第四節 額度控制
第六十九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責任】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港股通每日額度和總額度的使用進行監控,于每日交易結束后在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指定網站公布額度使用情況。
第七十條 【當日額度余額計算】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單申報+賣單成交+買單申報撤銷及被拒+買單成交價低于申報價的差額。
第七十一條 【當日停止接受申報】當日額度余額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使用完畢,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停止接受當日后續的買單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單申報。
第七十二條 【總額度計算】港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示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已成交的買盤總金額+已成交的賣盤總金額。
第七十三條 【達到總額度時停止買單申報及后續恢復】總額度余額少于一個每日額度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于下一交易日停止接受買單申報,但仍然可以接受賣單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于下一個交易日恢復接受買單申報。
第五節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七十四條 【個人投資者準入條件】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股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資產合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二)具備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匯風險管理的基礎知識,通過本所會員測試;
(三)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
(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參與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 【投資者準入條件的調整】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者參與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條件。
第七十六條 【對投資者的要求】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熟悉香港證券市場相關規定,了解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第七十七條 【會員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制度】本所會員應當制定港股通業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標準、程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會員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準應當包括投資者的財務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等方面。
第七十八條 【會員的投資者教育義務】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香港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市場特點和港股通業務規則、流程。
第七十九條 【簽訂合同、風險揭示書】本所會員應當與參與港股通的客戶簽訂委托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與客戶簽訂委托協議前,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股票交易風險,并與客戶簽訂風險揭示書。



